【研究】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中国文化产业网 时间: 2008-06-16 【字体: 】 来源:中国网 作者:朱涛

(4)商务、文化、外宣、外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通过在境外组织综合性的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展览会和经贸洽谈活动,或参加综合性的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扩大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关政府部门的网站设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网页,定期对外公布具有出口资质的文化企业名录和企业法人名单,介绍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信息。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积极应诉知识产权纠纷,及时提供海外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咨询。

(5)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注册成立产业协会性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商会,研究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商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成立全国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在商务、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

3 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资金短缺问题

(1)中央和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走出去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奖励开发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资助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对境外商业性演出人员和道具的国际旅运费、参加境外博览会的场馆租金可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境外文化节的文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经费资助。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现行援外管理规定,从援外资金中安排专门预算,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财政贴息支持银行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等市场开拓活动。

(2)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纳入业务范围。对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出口项目和企业,需要银行贷款的,可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3)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方面,鼓励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4 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表彰奖励机制

(1)对出口规模较大、出口业务增长较快的文化企业,对积极引进我国版权的国外文化机构和企业,对将我国文化产品推向海外市场作出贡献的国内外媒体、中介机构和友好人士,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支持出版集团公司和具有一定版权输出规模的出版社成立专门针对国外图书市场的出版企业,经批准可配备相应出版资源。出版企业对海外的版权输出,可以根据实际输出版权数量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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