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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