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走出去”过程中,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不够,导致各行业、各文化单位各自为政,未能形成整体合力,甚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现象。一些演出团体为争得演出合同,不惜竞相压低演出价格,使得我对外演出市场价格不断走低。出版单位之间在出版物出口时也互相压价,在版权进口上互相抬价,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自律,致使出版物出口价格不断下降,版权进口费用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减少。
(4)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以专营中国艺术为主的国际展演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懂外语、懂文化、会经营、熟悉国际文化市场运作规律的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
二 当前国家对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有关政策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将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中央在2005年7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转发了财政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6\]88号)。这两个文件提出了目前我国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具体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降低门槛,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1)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开展、参与和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
(2)对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文化企业销售人员、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海关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3)外交、公安、商务、文化、海关、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对各类“走出去”活动和工程在项目审批、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做到简捷便利、提高时效。
2 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1)商务部会同宣传、文化、外宣、外交等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和企业,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2)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制度。把分散在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三个部门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整合起来,从核心层入手,形成较为完整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出口统计概念和体系。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核心文化产品指标体系,结合我国国情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指标,便于进行国际比较。
(3)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商务主管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文化主管部门在资质评估、信息咨询、考察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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