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电话卡侵权案,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因制作发行的电话卡擅自使用了著名画家戴敦邦的美术作品,被判赔偿原告戴敦邦人民币4万元。
戴敦邦与另几位画家共同创作了《白蛇传》画册,该画册由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2006年11月,戴敦邦发现画册上的作品被人擅自使用到电话卡上,并且未署上作者的姓名。经查,电话卡是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制作发行的。于是,戴敦邦将铁通柳州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著作权收益人民币10万元等。
市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电话卡上使用了戴敦邦等作者享有著作权的10幅作品,又未署作者姓名。因此,被告铁通柳州分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于没有证据显示铁通集团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铁通集团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责任。